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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5、各特殊药品生产企业是否每月对特殊药品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填写特殊药品生产、经营自查情况报表,按规定时限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
  6、各特殊药品生产企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做好各种记录,保证自原料采购到成品销售的可追踪性的情况。
  7、各特殊药品经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特殊药品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并严格遵守国家特殊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8、各特殊药品经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指定的单位购入特殊药品,货到即验,及时入库,做到加强安全保卫防止盗抢事件发生。
  9、各特殊药品经营企业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是否执行仅限凭印鉴卡或特殊药品购用批件销售,每次销售是否严格核实对方资质及购用数量,索要有关资料存档,做好相关记录,确保记录真实、有效、及时,是否销售过程中现金结帐。
  五、工作任务与要求
  1、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处室和各分局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沟通,相互配合,把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工作做好,做出成效。
  2、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处室和各分局应积极履行监管责任,认真组织对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和各种必要的检查,建立巡查制度。现场检查每月一次,每次检查结束后记录所检查的内容及日期,并由检查人员及被检查企业或单位负责人签字。检查中要及时发现特殊药品生产、经营和血液制品生产环节中安全质量隐患,对发现、发生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并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
  3、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处室和各分局实施现场检查时要检查监管企业是否按照GMP、GSP及相关的要求组织特殊药品生产、经营和血液制品生产;监管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有计划地检查特殊药品生产、经营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重点检查特殊药品购货渠道、储存保管、及销售,按品种、规格、批号追踪重点品种,实施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流向追踪到一针、一片;对血液制品生产实施投料、纯化和制剂生产实行月报表制度。
  4、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处室和各分局应建立健全对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信息档案并实施红色色标管理,每月汇总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处理监管中发生、发现的问题。对监管存在问题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和检查频次,并及时将监管情况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
  5、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处室和各分局在对监管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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