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对疫苗生产流通和
各环节质量实施重点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药监市[2005]36号)
各分局,疫苗生产、批发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为贯彻落实《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加强北京市疫苗生产、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各环节中的质量监管,确保疫苗质量安全,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对疫苗生产、流通和各环节质量实施重点监管,制定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疫苗生产、流通和各环节质量实施重点监管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疫苗生产
流通和各环节质量实施重点监管工作的意见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已经于2005年6月1日起实施。《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疫苗的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人体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疫苗的安全监管,有效预防疫苗生产、流通和各环节中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临床需要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是药品监管部门责无旁贷的责任和义务。为加强北京地区疫苗生产、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各环节中的质量监管,确保疫苗质量安全,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北京市疫苗生产、流通和各环节质量实施重点监管工作意见。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树立对人民负责的思想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监管到位,确保安全。
一、组织机构
成立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疫苗生产、流通和各环节质量重点监管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