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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对疫苗生产流通和各环节质量实施重点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对疫苗生产流通和
各环节质量实施重点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药监市[2005]36号)


各分局,疫苗生产、批发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为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加强北京市疫苗生产、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各环节中的质量监管,确保疫苗质量安全,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对疫苗生产、流通和各环节质量实施重点监管,制定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疫苗生产、流通和各环节质量实施重点监管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疫苗生产

流通和各环节质量实施重点监管工作的意见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已经于2005年6月1日起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疫苗的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人体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疫苗的安全监管,有效预防疫苗生产、流通和各环节中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临床需要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是药品监管部门责无旁贷的责任和义务。为加强北京地区疫苗生产、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各环节中的质量监管,确保疫苗质量安全,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北京市疫苗生产、流通和各环节质量实施重点监管工作意见。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树立对人民负责的思想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监管到位,确保安全。
  一、组织机构
  成立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疫苗生产、流通和各环节质量重点监管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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