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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省属国有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对三层以下符合主业发展方向和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要求,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可通过无偿划转、产权转让等方式提升其管理层次。
  (二)对所属企业中的非主业企业以及经营状况较差、管理不善、负债率高、投资回报率低的主业企业,可通过无偿划转、改制、出售、解散、实施破产等方式清理或退出;因债务、担保等原因难以注销或实施破产的,可先歇业,避免产生更大的资产损失。
  (三)对所属企业中经营业务雷同、存在不必要竞争的企业,可通过合并等方式整合,推进所属企业的专业化,实现规模效益。
  (四)对挂靠在所属企业、没有资本纽带关系的企业或单位,应解除挂靠关系,其中因生产经营需要确立长期合作或委托经营等关系的,可按市场化原则依法签订协议。
  (五)要从严控制新设三层企业,原则上不设四层企业,从源头上避免企业管理层次增多。特
  殊情况确需设立的,应进行必要的分析或论证,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管理和控制到位。设置第四层企业必须报省国资委批准。要通过法定程序使三层及以下企业原则上不再具有对外投资功能。省属国有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单位不得再对外投资。
  四、所属企业(包括国有产权)退出的处理
  (一)对可利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政策退出的所属企业,要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若干意见〉等11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25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二)积极鼓励省属国有企业之间进行资产重组。如某一省属国有企业非主业资产符合另一省属国有企业主业发展需要,的,双方可协商,通过收购、资产(股权)置换、互相持股、无偿划转等方式进行重组,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省属国有企业与市、县国有企业之间也可进行此类资产重组。
  (三)对非主业的所属企业,可采取出售、转让等方式退出。出售、转让要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执行。
  (四)对拟通过破产形式退出的所属企业,可依法破产;符合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条件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申请列入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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