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不良债权经公示程序后,在改制期内,企业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诉讼方式、责任人清收、委托中介机构清收、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等多种清收方式。已完成改制的企业可以实行账销案存,将不良债权划转到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管理或移交省国资委所属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管理、追索和处置。
八、企业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对不良债权形成原因要认真分析,追查责任,提出结案意见。派驻监事会的企业,监事会应对债权损失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意见。
九、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由个人行为而导致重大债权损失的、恶意经营导致坏账损失的、通过关联交易转移企业财产的、丧失债权诉讼时效的、逃避债权追讨责任的、放弃或随意处置债权的、擅自核销国有资本的以及对企业债权的损失负有责任而不积极配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企业债权的损失情况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对其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债权清收没有尽责导致债权难以收回,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的企业负责人,不得继续担任国有企业领导人职务。
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未按本通知规定实行清收的,省国资委、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办公室有权予以纠正,并不得办理不良资产核销审批手续;如按政策需申请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不予审批拨付或相应扣减改革专项资金。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
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监察厅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