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监察厅
关于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债权清收管理的通知
(湘国资[2005]18号)
各省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各项债权的清理回收,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3〕513号)等制度规定,现就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债权清收管理制度通知如下:
一、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必须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班子,负责对本企业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和预付款项等债权进行清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所属企业债权清收的监管,所属企业负责其子企业债权清收的监管。对企业债权的清收及监管应实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凡属与被清收债权有利益关系和其他可能影响依法公正清收者,应实行回避。
二、企业的债权清收方案,包括确定的债权清收比例等作为企业改制的必备资料,连同改制方案一并报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企业计划回收的债权作为改革资金来源。
三、企业应全面认真清查各项债权,并与债务人核对清楚,做到债权明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债权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企业应建立债权催收责任制度。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内部催收债权的责任,并将债权催收作为责任人晋升、晋级和安置和重要依据加以考核。对到期的债权,应当及时提醒客户依约付款;对逾期债权,要加大催收力度,做到每笔逾期债权都应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
五、对企业内部部门往来借款、以及母子公司间形成的债权不得确认为坏账损失,应全额收回。对于企业内部员工借款要制定还款计划,在改制期内全部还清。对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其欠款应从计发给员工个人的经济补偿金中抵扣;仍为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从工资等收入中抵扣。
六、对清查出来的不良债权,应当在企业内部予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反馈意见作为企业不良债权申报核销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