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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二)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时止,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第四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各市、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十二条 各地应当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的技能培训,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创造条件。
  第二十三条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
     2.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标准表

  附件1:

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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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地     区           │
├───┼───────────────────────────┤
│一类 │南京市玄武区、鼓楼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
│   │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
│   │、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江阴市,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
│   │、戚墅堰区、武进区、新北区,苏州市平江区、沧浪区、金阊│
│   │区、虎丘区、吴中区、相城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
│   │昆山市、吴江市                    │
├───┼───────────────────────────┤
│二类 │南京市六合区、浦口区,宜兴市,金坛市、溧阳市,南通市崇│
│   │川区、港闸区,扬州市广陵区、维扬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
│   │区,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               │
├───┼───────────────────────────┤
│三类 │溧水县、高淳县,徐州市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海安县、│
│   │如皋市、通州市、如东县、海门市、启东市,连云港市新浦区│
│   │、海州区,淮安市清河区、清浦区,盐城市亭湖区,扬州市邗│
│   │江区、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江都市,镇江市丹徒区、扬│
│   │中市、句容市、丹阳市,兴化市、姜堰市、泰兴市、靖江市,│
│   │宿迁市宿城区                     │
├───┼───────────────────────────┤
│四类 │徐州市贾汪区、九里区、邳州市、新沂市、丰县、沛县、铜山│
│   │县、睢宁县,连云港市连云区、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
│   │南县,淮安市淮阴区、楚州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
│   │湖县,盐城市盐都区、响水县、滨海县、阜宁县、射阳县、建│
│   │湖县、大丰市、东台市,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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