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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32号文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0年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32号文件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3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规划修编工作的认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定性文件,是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管理和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在规划修编工作中,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五个统筹”的原则,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通过新一轮规划修编,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用途管制,进一步调整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协调平衡各地区各行业的用地需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坚决制止少数地方借新一轮规划修编名义,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圈占土地的倾向。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强化节约和集约用地,促进土地优化配置,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研究解决好规划修编的重大问题
  针对湖南土地利用实际,这一轮规划修编将突出整体控制和区域统筹,围绕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进程,合理确定全省土地资源保护、利用、整治、开发的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一是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要深入耕地保护研究,积极探索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对策措施。二是土地节约与集约利用。加大土地节约与集约利用、城乡用地结构与布局、区域经济发展与土地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效益。三是生态建设。围绕构建城乡良好人居环境、防止生态环境恶化的目标,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方式、空间布局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有利于生态环境建设的规划修编意见。同时加强规划管理的保障措施和对策等方面的重大基础性问题研究,为修编工作的全面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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