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5]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省政府领导下,全省地方志工作者共同努力,第一轮地方志编纂任务已基本完成。为做好新一轮地方志编纂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重要意义
编纂地方志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事业。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地方志工作,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广大地方志工作者辛勤劳动,全省地方志事业健康发展。目前,市、县两级75部地方志编纂和出版任务已全面完成,建省300多年来第一部《江苏省志》和省辖市区志编纂工作基本结束,并编纂出版了一批乡镇志、村志和专业志,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志每20年左右续修一次”和“一届志书完成之日就是新一届志书开修之时”的要求,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开展新一轮地方志编纂工作。这对于全面反映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就,充分发挥地方志存史资政、教化风气的积极作用,推进文化大省建设,为富民强省和“两个率先”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一轮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抓紧抓好新一轮地方志编纂工作。
二、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做好新一轮地方志编纂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突出时代特点和江苏特色,实事求是地反映我省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积累和保存地方文献,总结借鉴历史经验,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具体目标是:从2005年起到2015年,用10年左右的时间,按照先编纂市、县(市、区)志,后编纂省志的步骤,续修并基本完成省、市、县(市、区)三级志书编纂任务。其中,2010年前基本完成市、县(市、区)志书编纂出版任务,2015年前基本完成省级志书编纂出版任务。少数行政区划有变动的地区可按现行区划编纂志书,有条件的地区可编纂或续修乡镇志、村志、专业志及其他类志书、地情书。市、县(市、区)志一般以2005年为下限,编纂形式在省地方志办公室指导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