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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2005)

  第二十条 单一建设项目储备土地的开发整理,可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按供地计划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储备土地交由指定的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开发经营,确保储备土地保值增值。

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供应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供应应当坚持控制总量、限制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保证政府对土地市场的有效调控。
  储备土地供应应当优先保护重点项目用地。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供应。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制定项目策划和规划设计方案的储备土地可以采取项目与土地捆绑的方式供地。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储备土地供应前,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明确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立土地储备资金,土地储备资金用于政府储备土地的征收(用)、收回、收购和进行土地的前期开发整理。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滚动发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拨付用于土地储备的启动资金;
  (二)储备土地出让收益部分的30%;
  (三)储备土地抵押或者土地收益权质押贷款;
  (四)其他应纳入土地储备资金的收入;
  (五)上述各项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储备土地出让收益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土地储备资金和土地储备成本。
  第二十七条 土地储备资金不能满足土地开发整理业务需要时,经批准,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合作、联营、入股、发行土地债券、设立土地基金等方式筹措资金。
  第二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应定期向市土地储备联席会议报告土地征收(用)、收回、收购、开发整理资金以及储备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接受市土地储备联席会议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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