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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意见

  三、几种特殊行为监管职责的划分:
  (一)餐饮业、食堂等场所生产加工食品并当场出售的行为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二)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场所生产加工食品并当场出售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三)门店销售,且所销售的食品是在同一场所内生产加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生产加工和销售食品的行为在不同场所进行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据本意见第二款(二)、(三)项规定的职责进行监管。
  (四)生产加工环节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牵头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并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
  流通环节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查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并依法取缔无卫生许可证经营行为。
  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行为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并依法取缔无营业执照经营行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属食用盐、酒类等特许经营食品的,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质监、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
  工商、质监、卫生、经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查处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工作的协调和配合,建立沟通协调配合机制;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如不属于本部门查处取缔职责的,应当做好向相关职能部门的告知和移交工作,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案件移交规定,建立案件移交制度;及时将本部门发放、吊销、注销证照等情况通报其它职能部门。
  (五)各职能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影响的,承办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食品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县级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组织和协调所属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街道(镇)、社区(村)应当及时掌握本辖区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有集体食堂的企事业单位和出租物业的情况,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和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等食品生产经营问题,并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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