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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意见
(穗府办[2005]3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及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环境保护、公安、规划、城管、安全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商业、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条件(环境)和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初级农产品指未经加工或仅经过挑拣、清洗、干燥、粉碎、分割、保鲜、包装等方法初级加工的可供人食用的农产品,其中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由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监管(不包括卫生许可)。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以及负责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
  (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和食堂、餐饮业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并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五)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不再承担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的具体监管职责。
  (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牵头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的综合利用。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牵头组织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负责联系、协调各职能部门工作,牵头召开各职能部门的有关工作协调会。各职能部门之间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建立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加强执法沟通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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