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要加强地震执法机构与队伍建设。依法开展对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和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的监督检查,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监测环境,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七)逐步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尽快改变农村民居盲目设防的状况,提高农民的居住安全水平。要把防震抗震知识普及到乡(镇)、村及农户,使广大农民把建设安全农居变为维护自身生命安全的自觉行为。地震、建设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发推广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符合当地风俗习惯,能够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不同户型结构的农村民居建设图集和施工技术,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
(八)进一步做好地震应急工作。要重视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加强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加强应急培训,适时组织地震应急演习,检验反应能力使地震应急预案更加科学、实用,增强综合防御能力。要明确应急工作程序、层级管理职责和协调联动机制,做到临震不乱,决策科学,行动迅速,处置有力。并且要实施《预案》备案制度。
要在2006年底,建立和完善我市的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建设,要加强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灾情速报系统和应急救灾基础数据库系统建设,为地震应急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和信息保障。
(九)完善地震救援救助体系。要因地制宜组建专兼结合的地震救援队伍,充分依靠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发展救援志愿者队伍,壮大地震灾害救助力量。民政部门负责及时掌握实情,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交通部门要保障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卫生部门要协调组织好震灾发生时伤员抢救、转运和治疗工作;要掌握周边医疗机构救治资源状况,特别要掌握群众性创伤的救治能力状况,统筹动员、组织和安置伤员的救治工作,组织开展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建设、交通、电力、电信、水利和人防等部门要根据灾情及时组织救援抢修恢复工作,确保生命线工程正常运行,减少次生灾害的发生。
要结合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建设,规划设置必需的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险场所,配置必要的避险救生设施。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地震灾害保险、社会捐赠相结合的多渠道灾后恢复重建与求助补偿机制。
三、加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事权,健全工作体系和法规体系,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要把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组织编制“十一五”规划和计划时,要充分体现防震减灾内容。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防震减灾需求相适应的投入机制,按照事权和财权一致原则,要加大对地震监测、预防、救助和宣传教育工作的投入,要尽快落实防震减灾重点项目配套资金,保证防震减灾日常工作经费。要加强地震监测、预防、救灾技术和地震预报理论的研究,充分发挥科技在防震减灾中的作用。
要理顺县(市)、区及开发区的地震工作体制,畅通渠道,保证人员编制,充实地震工作力量,落实防震减灾事业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