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二)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四)调查分析资料、统计数据、可行性说明;
  (五)措施和建议;
  (六)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列入常务委员会议题计划的重大事项有关材料,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0日报送。常务委员会自接受材料之日起,对需要作出决定、决议的重大事项,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提出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书面进行审议。
  审议重大事项,可以采取座谈、论证、听证以及通过新闻媒体征集意见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和各方意见。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以及审议意见,有关机关必须执行,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执行情况。常务委员会应当将书面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
  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整理,以书面形式交付有关机关。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专门委员会可以组织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组织重大事项决定、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报告。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擅自作出的决定,予以撤销:
  (一)不按规定提请审议重大事项的;
  (二)不按规定提请审议即组织实施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