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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经2005年6月30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30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5年8月16日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决议:
  (一)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二)本级财政预算总支出调整上下幅度超过8%,直接支出的基本建设、企业挖潜改造科目超过10%,以及削减教育、农业、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等科目的直接支出;
  (三)还贷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的举债;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其重要修改;
  (五)同国内外城市和地区缔结友好关系;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一)人口、环境、资源等方面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农村改革、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等涉农重大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教育、医疗等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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