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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1号)


  《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已于2005年7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005年7月30日

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

(200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范围和费用
  第三章 价格鉴证机构及鉴证人员
  第四章 价格鉴定的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和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以下统称办案机构)在办理案件中,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涉案财物,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认定的活动。
  第四条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办案机构委托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专门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办案机构办理案件时,涉案财物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应当依法委托价格鉴证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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