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要研究建立合理引导住房建设和消费的新机制,发展节能省地型住房,改善住房供应,要严格控制大户型、高价位、低密度住房建设。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中低价位、中小户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住宅户型建筑面积在143平方米以下、销售价格低于同类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
(三)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按照《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晋政发〔2003〕22号)规定,出台《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低限收取,保证金、监督金、押金一律免交,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制度,并施行合同管理制度和《房地产项目手册》管理制度。要严格控制中小套型,严格审批销售价格。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销售价格、户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中标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手续前,建设部门要按照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的户型面积控制性要求,严格审查,加强跟踪监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开发建设。要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市物价部门要严格审批销售价格,会同市建管委、市房地局分项目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公示制度,严格控制购买对象,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面向中低收入家庭,解决其基本住房需求。
(四)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加强廉租住房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市房地产、民政部门要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调查,全面掌握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并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按规定提取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上交市财政部门,市、区两级财政要根据廉租住房需求,切实落实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着力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加快解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
三、调整建设用地供应结构,严格土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