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上坟烧纸、开山放炮;
(二)禁止吸烟、野炊、烤火;
(三)禁止烧荒、烧地堰草;
(四)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枪械狩猎;
(五)未经批准不得进山搞副业。
进入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有防火装置,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
在林区进行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重点月,通往林区的主要道路设卡,严格检查,扣留与没收火种。
第十五条 森林火灾特险周,天龙山、崛山围山为森林防火警戒区,悬瓮山为森林防火戒严区。警戒区和戒严区应当树立标志,出示森林防火通告。进入警戒区的人员必须遵守森林防火通告的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进入戒严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并遵守森林防火通告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平原林网和林地、林木的防火工作。
禁止在铁路、公路和田间四旁的林网林带堆放秸草、烧灰、积肥。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加强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一)设置火情瞭望台;
(二)配备防火灭火机具、交通工具;
(三)健全通讯设施,逐步实现市、县(市、区)、乡(镇)三级通讯网络化;
(四)重点林区修建防火道路、隔离带。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森林防火的预防和扑救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优先安排,逐年增加。森林防火的预防经费,实行分级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扑救森林火灾中的各项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牺牲的国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下同),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确实无力负担的,由起火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