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9日)废止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并政发[2005]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十日
太原市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与依据
山西地震带是中国大陆地震灾害最多、灾情最重的地区,多年来一直被确定为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值得注意的地区。太原市作为全国重化工能源基地,地处山西地震带中部,地下断裂错综复杂,各种管网、大型工程跨越地质断层和不同构造单元,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遍布全市,加之人口密度大,建筑物密集,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将会造成巨大损失。为了在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或突发性地震发生后,能快速有序地开展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参照《山西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情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协调一致,服从全局,紧急处置,权责一致。
(三)地震分类
根据地震强度和其对本市造成的破坏或影响程度分为5类:
Ⅰ类: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简称特大破坏性地震),烈度达8度以上,相当于本市范围内发生6.0级以上的地震,或距我市100千米范围内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
Ⅱ类:严重破坏性地震,烈度达7—8度(含8度),相当于本市辖区内发生5.5—6.0级(含6.0级)地震,或距我市100千米范围内发生6.5级以上的地震。
Ⅲ类:中等破坏性地震,烈度达6—7度(含7度),相当于本市辖区内发生5.0—5.5级(含5.5级)地震,或距我市100千米范围发生6.0级以上的地震。
Ⅳ类:一般破坏性地震,烈度在6度以下,相当于本市辖区内发生4.5—5.0级(含5.0级)地震,或距我市100千米范围内发生5.5级以上地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