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平行道路敷设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统一规划、设计和施工,新建道路、桥梁和地下工程按城市规划要求同时建设管线穿越设施。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管线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规定。
新建、扩建、改建道路、铁路、桥梁及敷设通讯、燃气、供热、供水、排水、人防及其他专用管线,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城市雕塑、纪念性碑塔、公共园林、广告牌、宣传牌栏、灯箱、防风门斗、橱窗、建筑物立面装潢及喷泉、花坛、建筑小品等城市环境艺术工程,应当符合地段的规划,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其退回占用的土地:
(一)用地单位已撤销或者迁移且未开工建设的;
(二)连续两年不使用的;
(三)铁路、公路、机场等建设项目中经核准弃用的;
(四)用地单位因变更建设计划弃用的;
(五)擅自改变已征用土地使用性质和用地面积的;
(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擅自占用土地的;
(七)未经批准延期占用土地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一)占压城市道路红线范围的;
(二)在城市水源保护区、河道管理区、风景游览区、园林绿地、广场、高压供电走廊、人行便道以及地下管线的垂直地面进行建设的;
(三)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符合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
(四)在主要街道两侧擅自建设围墙、车棚、车库、供热锅炉房、旱厕、烟囱、水塔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影响机场净空、微波通道以及城市现有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