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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5修正)[失效]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准予建设的项目,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三)依照规划设计要求,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具备开工条件而未开工的,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对建设工程进行以下管理:
  (一)收到建设工程开工验线申请七日内进行验线;
  (二)施工期间按照工程进度,进行查验;
  (三)建设工程竣工后,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交通、通讯、供电、供热、供气、环境卫生、消防、供水、排水、空中走廊以及毗邻现有建筑的通风和采光;
  (二)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规定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市容和环保的围墙、车棚、车库、供热锅炉房、旱厕、烟囱、水塔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严禁临街设置垃圾道口和住宅楼单元出入口,不得擅自改变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街窗口的使用性质;
  (四)建筑物与室外市政工程管线、铁路、河道、堤防等之间距离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建设人防、消防、停车场、存车棚、环卫等设施和绿化地带。
  有大量人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人员车辆集散地和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五条 在规划道路红线内敷设各种管线,其走向应当与道路中心线平行,横穿道路管线应当与道路中心线垂直。在其他区域敷设各种管线其走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新设管线应当在地下敷设,已设的架空线路应当逐步改造。地下管线交叉敷设时,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定实施。需架空的线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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