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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5修正)[失效]

  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地性质、位置和界限等内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尚未取得土地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和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建筑到期自行拆除。
  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建筑不得出租、转让、买卖。
  抢险救灾急需用地的,可先使用,后补办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因城市规划、建设在有效期内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由有关部门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应当无条件拆除。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征用土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征用与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相连的土地时,同时代征相应的公共用地;
  (二)新建公共建筑和设施,应当同时征用停车场、人流集散地及其他服务性设施用地。新建生活性建筑应当同时征用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用地。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集镇的改造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各项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前,应当按下列程序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持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证件等有关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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