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5修正)[失效]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批准前,应当公示,征求社会意见。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

  第十三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和古城风貌。
  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节约土地及空间资源,保护机场净空及微波通道,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
  各类开发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新区开发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组织实施。同时配套建设公用设施和城市环境、商业、文化、教育、卫生等设施。
  第十五条 旧区改建应当划定保护范围、控制建筑高度和保持街区特色。
  在旧区内严格控制工业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污染环境的工程。
  第十六条 旧区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增加公共绿地,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在水源保护区、河道管理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园林绿地、广场、高压供电走廊、人行便道以及地下管线的垂直地面,新建和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应当经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十九条 各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各项设计任务书在报请批准时,应当附有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