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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保护条例

  (五)葬墓、挖窑及其他采挖活动;
  (六)擅自打桩、堆放物料、开垦、种植;
  (七)机动车在堤(坝)顶、涵(管)、渡槽、交通桥上超限行驶;
  (八)在调蓄工程、进(出)水池、渠道内网箱养鱼、清洗车辆和容器。
  第六条 在工程管理范围以外,为保障引黄工程安全运行和正常的维护工作所需要的土地,属于工程保护范围。
  (一)调蓄工程的保护范围:从其管理范围边缘线向外延伸200米的区域;
  (二)地下泵站、输水隧道及其通道的保护范围:从其周边向外延伸100米的区域;
  (三)地面泵站、阀室(井)、变电站的保护范围:从其管理范围向外延伸50米的区域;
  (四)输水渠道、涵(管)、渡槽、水闸、管理站等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从其管理范围向外延伸20米的区域。
  引黄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
  第七条 在引黄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第五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的行为。
  第八条 在引黄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及构筑物,或者在工程保护范围以外300米内从事爆破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事先征求引黄工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 引黄工程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工程管理范围和工程保护范围的标志及其他专用标志,并按照规定检查、维护各类标志物。
  第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引黄工程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拆除、损毁工程设施;
  (二)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
  (三)在专用输电、通信线路上架线和接线。
  第十一条 在引黄工程保护范围内,沿线群众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等活动,但不得影响工程设施的安全及水质。
  第十二条 引黄工程管理机构维修、维护工程设施,应当依法保护沿线群众的合法权益。需要临时使用工程管理范围以外土地的,应当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第十三条 引黄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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