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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保护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29日

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保护条例

(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万家寨引黄工程的保护,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生产、生活用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万家寨引黄工程,包括输水隧道、渠道、涵(管)、渡槽、泵站、阀室(井)、水闸、调蓄工程、弃渣场、管理站、变电站、监测设备以及输电线路、通信线路、专用公路、标志物等各类配套设施。
  第三条 万家寨引黄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引黄工程保护的具体工作。
  引黄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引黄工程保护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应当将引黄工程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
  引黄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国土、公安、环保、建设、交通、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引黄工程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引黄工程的义务,对损害引黄工程设施和危及工程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对保护引黄工程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引黄工程依法征收的土地,属于工程管理范围。在引黄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爆破、打井、钻探、采石、采矿、取土、挖砂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二)建设造纸、制药、化工、印染、电镀、焦化、洗煤等污染严重的企业;
  (三)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
  (四)修建非工程需要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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