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忠实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三)熟悉建设项目管理,具有规划、财务、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四)经过专门培训。
第八条 建设项目稽察实行回避制度。
被稽察单位认为稽察人员与建设项目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稽察的,有权要求稽察人员回避。
稽察人员认为自己与被稽察项目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稽察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九条 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责任制。
稽察特派员对下列事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一)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的情况;
(三)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建设项目总预(概)算的执行情况;
(五)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节余资金、工程结算、交付使用的资产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六)对建设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十条 建设项目稽察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组织召开或者参加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项目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对设备、材料和工程质量等内容进行查验,必要时,可以要求被稽察单位对所查验的内容进行检测;
(五)向被稽察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负责人就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六)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了解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向金融机构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情况;
(七)根据发现的问题,对被稽察单位进行延伸稽察,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被稽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