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费用,在本村的办公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级和乡级财政补助。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应当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
宪法、法律和法规支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选举工作依法进行。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市、区)和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组织、指导选举工作;
(五)受理有关选举的举报和反映,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六)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的村应当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3至7人的单数组成,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推选工作由上届村民委员会主持;上届村民委员会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确定主持者。
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会议,一般采取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的形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辞去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缺额可以补足。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工作;
(二)拟订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三)确定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四)登记选民,审查、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五)公布选举方式、时间和地点;
(六)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竞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竞选人演讲;
(七)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