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8日)修正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29日
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村民行使选举权利,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根据
宪法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坚持村民自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的单数组成,其成员的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直系亲属关系。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后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但选举工作最迟应当在上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