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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八条 实验动物的保种、繁育应当采用国内、国际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有效的合格证书。实验动物种子应当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或者国家认可的种源单位。
  鼓励支持培育实验动物新品种、品系。
  第九条 实验动物生产环境设施应当符合不同等级实验动物标准要求。
  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应当分开饲养。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和动物实验室应当分开设立。
  第十条 实验动物的饲料、笼具、垫料、饮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除特殊实验要求外,不得在实验动物饲料中添加可能影响实验效果的药品和其他物料。
  第十一条 从事实验动物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要求,定期进行质量监测。各项操作过程和监测数据应当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和统计报告。
  第十二条 从事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供应、出售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时,应当提供质量合格证。合格证应当标明实验动物或者相关产品的确切名称、级别、规格、数量,质量检测情况,供应单位、日期,许可证号,并有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运输实验动物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符合实验动物质量标准、等级要求的运输工具和笼器具,保证实验动物的质量及健康要求。
  不同品种、品系和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混合装运。
  第十四条 实验动物的出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应用

  第十五条 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研、检定、检验和以实验动物为原料或者载体生产产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使用许可证许可范围,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
  第十六条 动物实验环境设施及饲料、笼具、垫料、饮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实验应当根据应用目的,选用相应等级要求的实验动物。同一间实验室不得同时进行不同品种、不同等级或者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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