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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5)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八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经营服务设备设施。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遇到危险,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救助。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购买需经登记方能依法取得财产权的商品,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有效权属证明。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有权拒绝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一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条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权拒绝购买经营者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四条 消费者有权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经营作风、服务态度等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和举报;有权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
  消费者有权对国家机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失职、违法行为提出批评和进行检举、控告。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服务、设备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正确使用和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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