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于2005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30日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行国家保护、社会监督和经营者自律相结合。
第四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 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经营;制定的行业规则,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经营者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自律,合法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消费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经营者的劳动,依法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