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其它,该项指标满分为10分。采购人在《调查表》中投诉,经采购办核实的其他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扣完为止;采购人在《调查表》中表扬,经采购办核实的行为,采购办酌情加1-5分,最高不超过5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一条 对于考核中综合评分低于60分的供应商,采购人有权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中止或解除相应的合同。
第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参考采购办的综合评价结果选择定点供应商。
第十三条 各供应商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定点招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履约情况调查表
二、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综合评价表
附件一:
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履约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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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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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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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点供应商的反馈意见: │
│(投诉的请写清楚定点供应商名称及主要事实,表扬的也请写清楚定点│
│供应商名称及主要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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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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