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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6、其它,该项指标满分为10分。采购人在《调查表》中投诉,经采购办核实的其他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扣完为止;采购人在《调查表》中表扬,经采购办核实的行为,采购办酌情加1-5分,最高不超过5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一条 对于考核中综合评分低于60分的供应商,采购人有权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中止或解除相应的合同。
  第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参考采购办的综合评价结果选择定点供应商。
  第十三条 各供应商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定点招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履约情况调查表
     二、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综合评价表

  附件一:

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履约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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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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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对定点供应商的反馈意见:                   │
│(投诉的请写清楚定点供应商名称及主要事实,表扬的也请写清楚定点│
│供应商名称及主要事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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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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