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政府
采购定点供应商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财采购[2005]715号)
各市属有关单位、各定点供应商: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采购人合法权益,引导企业进行有序竞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北京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反馈。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监督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采购人合法权益,引导企业进行有序竞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北京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
第三条 供应商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
(一)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反馈和评价;
(二)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每季度依据第三章的考核内容对供应商做出综合评价。
第四条 供应商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组织实施
第五条 供应商考核由采购办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采购办负责制定供应商管理的规章制度,编制《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履约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见附件一)和《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综合评价表》(以下简称《综合评价》,见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