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河南省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权益保护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成玉
二00五年七月四日
河南省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权益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市转移,保护进城务工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是指农村居民到城市务工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做好进城务工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进城务工就业人员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预用人单位依法自主使用进城务工就业人员。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进城务工就业人员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向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不得扣押个人证件。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为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用人单位为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提供饮食和安排宿舍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和安全条件。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招用进城务工就业人员之日起,即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具备以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