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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举报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京安监办字[2005]52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

                          二00五年七月二十日

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可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登记、处理、答复、督办、统计和报告制度。依照本办法对单位或个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物质奖励或奖金。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范围:
  (一)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生产经营单位设备、设施、场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三)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资质的非法经营活动;
  (四)拖延不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可能构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受举报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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