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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第十条 投标担保可采用担保人出具的投标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也可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担保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人已提交投标担保的,不再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十一条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限应当为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的30天至180天。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7日内,应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担保退回。

第三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十三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承包商保证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按期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工资而对业主所作的一种经济承诺。
  第十四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人担保书等方式,也可以采用同业担保方式。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价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价的15%。
  第十五条 采用承包商同业担保时,担保人不得为资质等级或注册资金高于自己的其它施工企业提供担保。同一担保期内,两家施工企业不得互相担保或多家企业交叉连环担保。
  第十六条 承包商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
  第十七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承包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业主应当在承包商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日后7日之内退还承包商的履约担保。

第四章 业主支付担保

  第十八条 业主支付担保,是指业主按合同约定向承包商按期支付工程款所作的一种经济承诺,业主支付担保须同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实行。
  第十九条 业主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人担保书等方式,担保额度应与承包商履约担保额度相等。也可以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阶段担保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款的10%,分段清算后进入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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