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建发[2005]108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财政局:
现将《陕西省工程建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
陕西省工程建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建筑市场运行机制,规范工程交易行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风险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依照本办法实行工程建设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担保是指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
第四条 工程建设担保活动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工程建设担保的担保人可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也可以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其它企业法人。
第六条 业主(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其所提供支付担保的种类和额度,并同时注明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种类和额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工程建设担保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投标人投标担保
第八条 投标担保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供的有关投标保证担保,保证一旦中标,即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