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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颁布经修改的《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上海市交通局关于颁发<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0日)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颁布经
修改的《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
  为配合本市出租汽车营运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加强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载智能系统的管理,局修改了《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除租赁和特准车辆外的出租汽车小客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车辆)管理。
  第三条 新投入营运或者更新的出租汽车车辆必须是新车。
  第四条 从事全市性经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发动机排气量应当达到1.8L以上(含1.8L),并安装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和离合器液压操纵系统。
  从事区域性经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发动机排气量应当达到1.6L以上(含1.6L)。
  第五条 出租汽车车辆的车身颜色为镶拼色。车身下半部颜色统一为钻石银灰色,上半部颜色由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统一安排。出租汽车数量在1000辆以上的经营企业可以选择指定颜色中的一种,作为本企业车辆的色标。
  第六条 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防劫车设施。对防劫车设施的生产、安装和使用,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应当加强监督。
  第七条 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液化气燃料装置,行李厢内应当用适当的材料将该装置与其他空间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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