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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财[2005]49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5〕8号)以及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规范本市高等学校的学分制收费管理,本市统一制定了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已由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共同报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原则
  试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校应确定各专业的总学分和每一门课程的学分,并按国家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换算成每一学分的收费标准。
  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标准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若老生改按学分制收费的,学生每学年所缴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费用收取,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原学年的学费总额。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学校可以收取学费,但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收费标准。要保证学生能够按质完成重新学习的课程,严禁只收费、不实施教学的行为。
  二、收费管理
  学校须按学生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费。学校实行在学年初按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学年开学时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依此类推直至毕业时结清。
  退修课程的退费办法由学校制定。
  三、报批程序
  学校改按学分制收费的,必须制定具体学分制收(退)费方案。2005年前(含2005年)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在8月20日前向市教委提出方案;2006年起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应在每新学年的3月底前向市教委提出方案,由市教委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
  四、收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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