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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举办上海市第九届中学生运动会的通知

  B组:闸北、静安、徐汇、长宁、普陀、闵行、嘉定;
  C组:青浦、松江、金山、奉贤、南汇、崇明县及市农场局。
  十、录取名次和奖励办法
  (一)集体成队项目(健身操除外)、个人项目均录取前八名,分别发给奖状。如报名队数不足9队或9人,则按实际队数、人数递减1名录取名次。如报名队数、人数不足3队或3人,则取消该项目比赛。
  (二)健身操按一、二、三等奖评定成绩发给奖状。
  (三)田径8个组别和游泳4个组别均设各组别团体名次(运动员按注册报名单位计分),各项目均按9、7、6、5、4、3、2、1计分,分别计算各组团体总分。总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分相同,则以高名次多者名次列前;各取前八名发给奖状。
  十一、报名
  (一)第一次报名于2005年8月30日截止,各代表团按竞赛总规程所设项目与组别可报1个代表队参赛,预报参赛项目与组别。
  (二)第二次报名于2005年9月15、16日两天期间,各代表团按各单项竞赛规程以及运动队人数规定,按各项目报名单的要求,认真详细填写,一式两份,经区县教育局、体育局盖章后,统一集中送交市九届中运会组委会办公室审核认定(逾期作为自行放弃,报名后不得修改和补充)。
  办理第二次报名时,各区县须同时提供各项目每名参赛运动员的户口本或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及粘贴1张1寸近期照片的《运动员登记表》,送至市九届中运会组委会办公室进行审核认定,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9月15日上午9:00—12:00(普陀、徐汇、闸北、长宁、闵行)
  9月15日下午13:00—16:00(黄浦、卢湾、虹口、杨浦、宝山)
  9月16日上午9:00—12:00(浦东新区、静安、嘉定、南汇、松江)
  9月16日下午13:00—16:00(青浦、崇明、奉贤、金山、市农场局)
  (三)各代表团设:团长1人,副团长2至3人,工作人员若干人,并设定代表团的办公地址和联系负责人及电话,在第二次报名时一起上报。
  十二、申诉和纪律
  (一)凡申诉者,应以书面形式经代表团负责人签字后,提交有关项目竞赛委员会处理,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胜诉则退回保证金,败诉则保证金没收。
  (二)所有申诉均须于争议发生后24小时内提出,过时不予受理。
  (三)严格执行《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规定》。凡有弄虚作假、使用违禁药物、无故罢赛、殴斗滋事等各类违反体育道德和纪律者,取消其比赛资格和成绩。对情节严重者,另加处罚并通报批评。
  十三、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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