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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举办上海市第九届中学生运动会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举办
上海市第九届中学生运动会的通知
(沪教委体[2005]33号)


各区县教育局、体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农场局:
  为了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中学生体育运动水平,锻炼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每4年举行一次市中学生运动会的规定,经研究,定于2005年10月至11月期间举办上海市第九届中学生运动会。现将《上海市第九届中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印发给你们,并就举办好本届中学生体育赛事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你们共同遵守与执行,认真组织与准备,确保运动会成功举行。
  一、运动会要坚持贯彻“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宗旨。通过举办运动会,增进各区县和学校之间的交流与提高,共同倡导良好的体育氛围,进一步推进本市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
  二、以“健康第一”的体育教育思想为指导,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原则。各区县教育、体育部门要发动所属学校结合10月份的国庆节和11月份的市体育健身节等活动,在校园内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健康活泼的文体活动,使每个学生都能参与1—2项自己喜爱的力所能及的班级、年级、学校之间的体育活动项目。
  三、竞赛组织工作要规范操作,有序运行。各项赛事采取统一策划,分层实施,共同参与,分工承办的办法。比赛时间的安排应相对集中,一般以双休日为主,尽量避免或减少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影响。比赛场地的安排应相对就近,充分发挥附近具备条件符合标准的学校体育场馆的作用。
  四、加强参赛运动队和运动员的赛风赛纪教育以及安全工作。要严格遵守竞赛规程与有关的纪律规定,坚决制止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赛场斗殴等不良行为和现象的发生。同时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预防伤害事故发生。
  五、结合本届市中学生运动会的召开,市教委、市体育局将评选表彰一批近几年来在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成绩显著的先进学校和在学校体育工作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个人(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1.上海市第九届中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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