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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五)规范申请、审批程序。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申请实行属地管理。城市低保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由救助对象本人或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初审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方法和步骤
  (一)调查摸底。各试点县(市、区)要认真细致地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摸清本地城市低保对象中患大病、重病和慢性病的户数、人数、疾病种类、患病程度、治疗费用、参加医疗保险等情况,确定需要救助的人数和所需资金。
  (二)制订试点办法或细则。各地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陕西省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暂行办法》制定本地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包括救助的对象、范围、标准以及救助资金的筹措、救助行为的规范等,于今年8月底前报省民政厅。
  (三)组织实施。各试点县(市、区)从9月份开始组织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10月份把救助资金发放到位。
  (四)总结提高。各试点县(市、区)在工作实践中要不断摸索,不断总结,不断完善,使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扎实推进。12月底前,对本地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分别向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试点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与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困难、建议和意见等。
  四、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是切实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成立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各试点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城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医疗救助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确保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民政部门是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卫生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确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并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落实救助对象的有关优惠减免政策,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城市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研究制定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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