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先行试点,稳步推进。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逐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3.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量力而行。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做到医疗救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二、主要内容
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等。
(一)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基金。试点县(市、区)及其所在的设区市财政要严格按省政府的要求,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试点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城市特殊困难群众。具体条件由试点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科学划分救助范围。城市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大病、重病、慢性病的住院医疗救助和非住院的医疗费补助。大病、重病和慢性病划定按照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陕西省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暂行办法》(陕民发〔2005〕19号)规定的病种执行。
(四)科学制定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因大病、重病住院,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部分后,对个人负担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对患大病、重病和慢性病未住院但需长年服药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医药费补助。具体救助比例、补助标准由各试点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确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国家规定的特殊传染病救治费用,仍按原规定渠道解决。
各试点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指定本地区实施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定本地区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