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4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逐步建立健全我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现就我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坚持从实际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适合我省省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总体目标:从2005年开始,用2年时间在我省西安市的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宝鸡市的金台区、渭滨区、眉县;咸阳市的秦都区、三原县;铜川市的印台区;渭南市的临渭区、华阴市;延安市的宝塔区、子长县、富县、洛川县;榆林市的榆阳区、神木县、定边县;汉中市的汉台区;安康市的汉滨区;商洛市的丹凤县;杨陵区共25个县(市、区)开展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其中莲湖区、洛川县、丹凤县为省级示范点。从2007年开始,争取再用2—3年时间,在全省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资金来源多样化、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