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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吉政发[2005]22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农业普查的意义。农业普查作为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主要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我国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基本信息,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因此,认真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于进一步摸清农业资源状况,制定科学的粮食生产政策,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以及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速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领导,组建强有力的农业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省政府决定成立吉林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我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都要成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村民委员会要成立普查小组,村民小组要设专人负责。农林牧渔场要成立普查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
  三、确保农业普查经费到位。这次农业普查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级政府要将地方负担的农业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农业普查是一项大规模的社会调查,涉及广大农村地区及众多农户,任务重,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因此,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和支持农业普查工作,把农业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主动,认真负责。
  五、组建过硬的普查队伍并做好普查人员培训工作。各地要选调政治素质高、具有会计或统计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人员,组建专业普查队伍,并加强业务培训,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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