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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

  (三)乡(镇)政府要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直接管理,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和管理职能;督促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遵守法规、按章航行(作业),做到本乡(镇)无私造自改船舶、无“三无船舶”、无私设渡口、无违章驾驶、无未检船只航行;集会和节假日等运输高峰期间,组织有关人员深入重点水域、渡口进行检查,维护航行秩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建立健全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渡口经营人的安全责任制。
  二、主管部门责任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水上交通安全负行业管理责任。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划;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设备、经费,组织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和各项管理活动;督促港航企业加强安全管理;针对本辖区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和意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并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二)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渔业船舶的安全负行业管理责任。要加强对渔业生产和经营单位的管理,督促其按照渔业船舶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按章作业,不得擅自运输、载客;要求在通航水域航行和作业的渔业船舶严格遵守内河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规定。
  (三)水库、景区、漂流水域管理部门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和有船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和本水域的船舶安全负行业管理责任。要加强对本水域船舶和本行业有船单位的管理,督促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搞好运输、生产和经营,遵守内河交通安全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建立管理部门、主管部门与有船单位的安全责任制。
  三、监督机构责任
  (一)各级地方海事机构是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所管辖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水上运输企业、港口企业、船舶实施运输许可和经营许可,对港口实行行政管理和安全监督;对船舶和浮动设施进行登记和检验;对船员进行考试和发证;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进出港签证和防污染管理,维护通航秩序,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对船舶的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机构是水利部门设置的渔船监督管理机构,对所辖水域内的渔业船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对从事渔业捕捞、养殖、贩运的船舶以及渔业辅助船的检验、登记及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考试发证和日常管理,及时制止渔船载客、载货等违章行为;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监督和渔船事故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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