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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
(吉政发[2005]23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全省实施水监体制改革并组建各级海事机构以后,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垂直管理改为属地管理。鉴于管理体制和管理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需要重新明确。为此,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通知如下:
  一、地方政府责任
  水上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地方政府对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一)市州政府要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和本市州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规定和具体管理措施;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安排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各项管理活动;对交通部门和海事机构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予以解决,对严重扰乱航行秩序和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建立健全市州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港区、库区和景区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定期考核并予以奖惩。
  (二)县(市、区)政府要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实施具体领导,积极支持交通部门和海事机构的工作,为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物质条件;要按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针对辖区内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治理活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辖区内渡口的设置、撤销,在征求海事机构的意见后予以审批,并指定具体部门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县(市、区)政府与乡(镇)政府、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港区、库区和景区及行业主管部门和有船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责任制,定期考核并予以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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