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7号)
《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已经2005年7月13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珉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
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较大的市制定的规章,省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市州及其以下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第三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是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对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适当实施监督。
各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省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各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主办机关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第五条 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规章、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备案报告和说明各1份。
备案报告应当注明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方式和时间;说明应当列明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理由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