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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
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5]8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持续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和国家环保总局等6部委《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05〕79号)精神,省政府决定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和工作目标
  环保专项行动的整治重点,一是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重点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电石、炼焦、铁合金、铬盐等重污染行业进行全面检查,坚决淘汰落后生产线,坚决关闭小造纸厂等“十五小”和小钢铁厂等“新五小”企业。二是重点整治黄河兰州、白银段和黑河、石羊河、渭河、泾河等重点流域以及兰州、白银、金昌、嘉峪关等重点城市内企业的违法排污问题,陇南尾矿坝的安全运行问题。三是坚决纠正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四是整治饮用水源地污染、大气污染、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和城市污水厂不正常运行等问题。五是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重复上访的挂牌督办案件。
  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是,重点监控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提高到90%以上,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合格率达到90%以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得到纠正,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问题得到解决。
  二、组织领导和主要措施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建立全省环保专项行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全省环保专项行动的重大问题,制定行动方案,督办重点案件,组织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的检查、验收。省政府副秘书长、省环保局局长赵伟民为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孟祥生、省经委于光明、省监察厅蒲志强、省司法厅张克年、省政府国资委林维邦、省工商局张汉文、省安监局齐永刚、省环保局杨桦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杨桦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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