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2005]4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做好今年的夏粮收购工作,促进农民增收、企业增效,保持粮价基本稳定,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积极做好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05〕8号)精神,现就做好今年夏粮收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夏粮收购,充分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粮食收购市场全面放开的新形势,积极引导和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夏粮收购,并为符合条件的各种市场主体参与粮食收购搞好服务,努力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搞活粮食流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牢固树立市场意识,改进和创新收购方式,充分发挥在仓储设施、收购网点等方面的优势,按照随行就市、优质优价和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广泛掌握粮源,积极开展粮食收购工作,发挥好主渠道作用,增加企业效益,增强调控市场的物质基础。要带头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规范粮食流通的政策,特别要严格执行粮食收购质量标准,不得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要深入开展优质服务活动,继续发扬粮食系统的优良传统,积极向农民宣传粮食政策和当前市场粮价。在继续实行传统的预约收购、上门收购、流动收购、公开挂牌等收购方式的同时,积极开展订单履约收购、产业化龙头企业委托代购、储备粮轮换竞价收购、品种串换收购、增加调控能力的预期收购、行业协会自律收购等收购方式。大力开展诚信经营,与农民建立密切的利益关系,树立农企双赢的经营理念。
二、积极做好收购信贷资金供应工作。
农发行要对夏粮收购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做好收购信贷资金的预测和调度,积极做好夏粮收购信贷资金的供应工作。对于收购新粮充实地方粮食储备的,要按计划和政策规定保证资金供应。对符合农发行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购销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等自主经营、入市收购粮食的,农发行要按照相关贷款规定和市场粮价水平,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对企业贷款资格的审核要因地制宜,并注意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进展情况相适应。如出现一个县区市范围内没有一家企业取得贷款资格的情况,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由地方政府和粮食主管部门共同指定资信和经营管理相对较好的企业作为承贷主体,做好夏粮收购工作。
三、加强市场调控,努力保持粮价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