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
(四)办理有关保险业务;
(五)户口办理和因私出国审查;
(六)办理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七)其他人事代理事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办理人事代理,应当向代理机构提交有效证件及委托书。经代理机,构审查后确定委托代理项目,签订人事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活动的;
(二)超出许可证规定业务范围经营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四)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的;
(五)伪造、涂改、转借、出租、变卖许可证及相关证件的;
(六)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
(七)以委托、转让、挂靠、承包等方式经营的。
第三十七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单位招聘人才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扣押其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和证件。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人才合法利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犯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